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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民居士:谈佛教的“业力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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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佛教的“业力说” 吴立民 一、业力是一种力量。人的“身口意”三业活动造成行为,而任何行为都会自然产生一种力量,此力量又迫使人去作新的行为,此新行为又产生新的力量……如此行为产生力量,力量又产生行为,辗转相生而形成螺旋式的业力推动圈。行为不但产生力量,而且会产生一 种压迫人和约束人的力量,使人不得不接受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或约束力。每人所作的业,皆产生一种力量,百千万人之业就产生百千万人之力量,万亿人心聚起来就成为一股巨大无边的力量,就是“共业”。个人所作之业,名为“别业”。共业是指许多众生所作的集体行为所产生、所汇聚的业力大流,比如群众的生产力,它就是推动人生、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 二、业力意味着命运的必然性。人依赖社会和自然的条件而存在,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约束,不能自由自在,从这方面说,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但人又可以改造(造作)自然和社会条件,掌握规律,发展自己,从这方面说,人又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合着这两方面来说,支配人们命运的必然性规律就是业力。所以业力不是宿命论,不是命定论,因为业由人造,自己造成的东西或局面虽有其约束性,也有可变性。在人文和生命现象中,有定和不定即“定业”和“不定业”两种因素存在。佛教认为,对空间的宇和时间的宙,对自然界和社会界的因果关系,认为是自然、偶然或神使之然的,都是邪见邪说。 三、业力是一种关系。人与自然和社会形成各自不同的关系圈。如人为生物之一种,需阳光及水,这个生物圈是极共荣圈;人有运用语言、使用工具能力,与其他生物不共,这人类共业圈是大共业圈;人受自己所属国家、民族约束限制,各国各民族之间情况不一,这是 国家民族的共业圈;如机关、学校社团不同而又形成各别共业圈。家庭形成家庭不共业圈;夫妇关系则形成极不共业圈;单独个人世界,独有自我,是最极不共业圈。以上几层圈,一圈比一圈大,一圈比一圈复杂。最小的圈,譬如个人,一般来说较易改变,圈越大,改变就 越难。人的意识即主观能动性是可转变环境(业力)的,人是有意志自由的。但人受着许多圈圈条件约束,又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四、业力是道德的公正自然法律。业力遵守同类相应原则,如是因生如是果,若是这样,就必会这样。在自然界,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在道德界,善因善报,恶因恶报。玩火者必自焚,多行不义必自毙。有同类不相应事实,一是时机尚未成熟,二是条件尚未具备,不是不报,而是时候未到。但同类相应原则不会改变,时候一到,必然全报。这个同类相应原则便是业力。 业力的涵义太广太复杂,举上数例,可见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