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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旭大师:大佛顶如来密因修证了义诸菩萨万行首楞严经文句27


   日期:2019/4/16 11:57: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卯三、显示归真

  若能远离诸和合缘及不和合。则复灭除诸生死因。圆满菩提不生灭性。清净本心。本觉常住。

  ⊙此承上文二妄合明。既是全真起妄。在妄恒真。则知今欲返妄归真。别无他术。只须远离诸和合缘及不和合。而分段变易二生死因。即便灭除。菩提不生灭性。当体圆满。方知清净本心。本觉常住。非关修证之所得矣。然欲远离诸和合缘及不和合。须要达此见见非见之性。盖此见性。非但不是明暗空塞等相分。亦复不是见闻觉知等见分。如真月总非二月。而此见相二分。离于真性。别无自体。如二月实惟一月。若知正见二月之时。真月元不曾坏。又知只此二月。实惟真月。则决不以手扭此二月。欲令和合。亦决不以手挽此二月。欲令远离矣。凡夫贪逐色香味触。如扭月令合。二乘诃弃三界五欲。如挽月令开。诸和合缘。是分段生死因。不和合缘。是变易生死因也。

  癸十、破和合不和合余疑。显见性离过绝非。法尔现证二。初责迷。二征破。子、今初

  阿难。汝虽先悟本觉妙明。性非因缘。非自然性。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

  ⊙计自然者。谓相分外。别有见分可得。则成神我外道。计因缘者。谓相分外。别无见分可得。则成无我小宗。计和合者。谓不生灭性。与生灭相。两相夹杂。计不和合者。谓生灭相。与不生灭性。绝不相干。总属戏论分别。由其不了全真起妄。全妄即真。于中实无是非是义故也。佛知阿难必怀此计。故责迷而征破之。

  子二、征破二。初破和合。二破非和合。丑初、中二。初牒疑。二正破。寅、今初

  阿难。吾今复以前尘问汝。汝今犹以一切世间妄想和合诸因缘性。而自疑惑证菩提心和合起者。

  ⊙上文所云和合妄生和合妄死。只是世间妄想诸因缘性。所谓眚边事耳。非谓所证菩提妙心。亦藉和合起也。汝既未悟众生本证菩提心体。必将疑其和合起矣。故须还借前尘以破其非。

  寅二、正破又二。初破和。二破合。卯、今初

  则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和。为与暗和。为与通和。为与塞和。若明和者。且汝观明。当明现前。何处杂见。见相可辨。杂何形像。若非见者。云何见明。若即见者。云何见见。必见圆满。何处和明。若明圆满。不合见和。见必异明。杂则失彼性明名字。杂失明性。和明非义。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和者。如水土相和。先总列四句。次单就明和广破。后例结余三句也。初文可知。次文言若汝见精与明和者。且汝观明之时。正当明相现前。何处杂有见精耶。若使见精明相。果是二物。分既各有可辨。杂又作何形像。若明果非见者。云何能见于明。若明果即见者。云何可见其见。必其见性圆满。何处更可和明。若复明相圆满。不合更容见精相和。况见精既必异于明相。今使相杂。则双失彼见性明相二种名字。杂既失于明相见性二名。当知和明断非义矣。例结可知。盖使见精明相果有二物。方可说和说合。既惟是菩提妙净明体。云何可说和合耶。

  卯二、破合

  复次阿难。又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合。为与暗合。为与通合。为与塞合。若明合者。至于暗时。明相已灭。此见即不与诸暗合。云何见暗。若见暗时。不与暗合。与明合者应非见明。既不见明。云何明合了明非暗。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合者。如函盖相合。亦先总列四句。次单就明合广破。后例结余三句也。初文可知。次文言若见精与明合者。暗时明灭。此见不应又与暗合。盖明暗相反。如圆异方。不可圆盖更合方函也。既不与暗合。不应见暗。若许见暗不须暗合。应许明合不必见明。然既许明合不必见明。云何现在与明遇合之时。仍了于明而非了于暗耶。例结可知。

  丑二、破非和合二。初转计。二破斥。寅、今初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觉元。与诸缘尘及心念虑。非和合耶。

  ⊙前责迷中。业已并拂不和合义。今阿难承上破和合文。更复转计见见非见之性。迥然超于见相二分之外。故曰与诸缘尘及心念虑非和合耶。缘尘。指相分。念虑。指见分。此譬如闻说真月非是二月。遂谓二月之外。别有一真月也。

  寅二、破斥又二。初破非和。二破非合。卯、今初

  佛言。汝今又言觉非和合。吾复问汝。此妙见精非和合者。为非明和。为非暗和。为非通和。为非塞和。若非明和。则见与明必有边畔。汝且谛观。何处是明。何处是见。在见在明。自何为畔。阿难。若明际中必无见者。则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云何成。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两物异处。方名不和。元是菩提妙净明体。更非两物。说和说合。已自不可。况说不和合耶。文相易知。

  卯二、破非合

  又妙见精非和合者。为非明合。为非暗合。为非通合。为非塞合。若非明合。则见与明。性相乖角。如耳与明。了不相触。见且不知明相所在。云何甄明合非合理。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两不相干。方名不合。文义可知。别就见精显性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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