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法师开示

佛教故事

幸福人生

在线共修

经咒学习

大宝法王

仁焕法师

净土法门

最近更新

居士文章

佛教仪轨

佛友商讯

电 子 书

净土讲经

大安法师

妙祥法师

印光大师

 

素食护生

佛教问答

世间百态

热点专题

戒杀放生

梦参法师

净界法师

圣严法师

全部资料

佛教知识

法师介绍

佛教寺庙

佛教新闻

戒除邪淫

慈诚罗珠

寂静法师

昌臻法师

热门文章

积德改命

精进念佛

深信因果

消除业障

学佛感应

益西彭措

达真堪布

济群法师


首页 -->法师开示

 昭慧法师:佛教生命伦理学之研究方法论


   日期:2020/7/25 8:25: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佛教生命伦理学之研究方法论

台湾玄奘大学教授昭慧

一、绪论

当代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佛教不可能对此毫无闻问。即使是全心隐修而不欲入世间行菩萨道的修行人,只要是得面对生活(饮食起居、看病吃药、舟车乘载),就得面对科技,因为吾人之食衣住行,无一不仰赖科技成品。而信众的个人生活、居家环境、就学场所、职业场域,更是处处仰赖科技。因此,无论是为了修道者的个人需求、僧团需求、辅导信众的需求,还是响应世间的需求,置身当代科技文明之中的佛教,都无法回避对科技内容的得宜运用与适切反省。

生命科技之发展,方兴未艾;而且挟“知识经济”的威力而所向披靡。基督宗教伦理学界对此给予极大的关注,并不断发出诤言,甚至发为有效的抵制力量。然而相形之下,无论是佛教界还是佛教学界,在这方面涉猎较少。一般佛教徒对尖端生命科技之内容因外行而无从置喙,佛教学者也大都以文史哲之学科见长,未必措心于生命科学之研究。

笔者曾就安乐死、人工流产、代理孕母、基因转殖、干细胞研究、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等诸生命伦理议题,撰为多篇“佛法观点”之论文,兹不重赘其内容。在本文中,拟就该诸生命科技以论述:应如何建立佛教观点的“生命伦理学”,亦即:针对“生命伦理学”(特别是“生命医学伦理学”)相关议题之研究,提供佛教“哲学进路”的方法论。

笔者曾先后撰为二书:《佛教伦理学》(1995)与《佛教规范伦理学》(2003),运用经典以作“教证”与“理证”,建立佛教“基础伦理学”之系统理论,本文拟在前述拙着的基础之上,继续讨论在“应用伦理学”的领域中,就着“生命伦理学”(Bioethics)的相关议题,而作佛法观点之探讨的一些研究要领。

生命伦理学的范围很广,特别是生命医学伦理学(Biomedical ethics)中,牵涉到两难抉择或重大伦理争议的话题,例如:试管婴儿、代理孕母、人工流产、基因筛检、胚胎干细胞、复制科技、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传染病防治、临床人体实验、基因工程、心肺复苏术、安乐死……,内容非常丰富。

倘要依佛法观点,对此诸生命科学的单一议题,而作深入之探索,除了必须具备佛教伦理学之系统理论知识以外,还须尽可能搜查经典文献中直接或间接的教证。

何谓“间接的教证”?原来此诸议题,由于事属新兴科技,欲从两千多年来的经教文献中,求取直接教证,当然殊无可能,但这些大都与生命的诞生、延续或死亡有关,因此,诸如佛法如何看待生命之诞生、延续或死亡之类的间接教证,就要尽可能予以搜罗,好能举一反三,间接证成该诸议题的佛法观点。

目前在佛教学界,经教文献的研究资源,取得并不困难。比较困难的还是该诸生命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若取用媒体报道的片面知识,恐有断章取义之过;但若欲求全面理解所有相关科技之研究与实行的每一个环节,这对多属文史哲学术训练背景出身的佛学研究者而言,实未免力不从心。

不惟如此,由于生命科学汇聚了科学界的知识精英,又有各国政府与产业界的庞大财力挹注,因此每一单一议题的研究,都可说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往往论文草就之时,又已有了新的重大进展。

因此缩小范围,本文拟专门论述“生命伦理议题研究”的准备工夫。亦即:除了前述三点,掌握佛教伦理学之系统理论(亦即“理证”)、搜寻直接或间接的“教证”、吸收相关科学知识)之外,如何运用佛教伦理学的系统理论,而作“生命伦理学”相关论题之研究?本文之中,即是针对此一问题,而依以下五个脉络,来作哲学进路的解析:

(一)“生命”的定义与“人”的定位:佛法到底如何设定“生命”与“非生命”的范围?又如何看待“人”与“非人”的生命?这都会影响到佛家对动物与胚胎、胎儿伦理争议的不同看法。

(二)学科的分类:“生命”的定义,影响到学科的分类。例如:动物伦理研究,到底是属于“生命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的范畴?学科分类,当然也会影响到吾人对动物与胚胎、胎儿伦理定位之分析。

(三)道德关怀之判准:定义了“生命”之后,紧接着要讨论的是:佛法对生命施以道德关怀的判准何在?何以故?判准不同,就会导致道德关怀的对象(是否涵盖动物与胚胎、胎儿)有所差异。

(四)理论检视:在伦理学的讨论中,行为的对与错,除了依前述“判准”以作判断之外,也依各种系统理论以作检视。由于所采用的理论不同,容或会出现相异乃至对立的答案。本文要依佛法来检视一般伦理学的两种系统理论:目的论与义务论,透过这样的理解,吾人将更能辨明:依于佛法之系统理论,应当如何下手进行生命伦理诸般议题之研究?

(五)实践纲领:佛法不只是一套理论,而且还有其“中道哲学”的工夫论。本文要说明的是:如何定义“中道”?如何将中道哲学运用在生命伦理议题之中,以作为遂行个人理念或推动公共政策的实践纲领?

以上这些议题,在拙着《佛教规范伦理学》中,大都已有述及,本文拟在该书内容的基础之上,作进一步的论述。

二、“生命”的定义与“人”的定位

如前所述:佛法到底如何设定“生命”与“非生命”的范围?又如何看待“人”与“非人”的生命?这都必须从佛法的基本原理说起:

佛法之基本原理为“缘起”(梵pratitya-samutpada;巴paTicca-samuppada)。缘起,或一般所称因缘(nidana),在体系庞大而内容丰富的佛教教义中,是最为重要的关键词(key word),是最根源而核心的基本原理,也是佛法不共世间其他宗教的思想特色。释迦牟尼佛(zCakyamuni Buddha)悟道而成佛的过程,即是以甚深智慧观照人生,而印证了此一理则。[详见《杂阿含经》卷一○(大正二,页六七上),《中阿含经》卷二四“大因经”(大正一,第578页中-582页上)。此外在巴利藏的《大缘经》(Mahanidana Suttanta),《长部》(Diigha-Nikaya)2,55-57,南传七,第1-15页,以及《大本经》(Mahapadana Suttanta),《长部》(Digha-Nikaya)二,三一-三五,南传六,第397-403页,此诸经中,佛陀都提出缘起法。]

“缘起”的定义如下:

如来离于二边,说于中道。所谓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谓缘无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集。所谓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谓无明灭则行灭,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灭。

宇宙万象,不论是人、事或物、景(佛法中统称为“法”,梵dharma;巴dhamma),一切不脱“因缘和合”的法则。这样的法则,不是佛陀“创造”出来的,但却是佛陀在无师自悟的情况下,依智慧的洞察力而“印证”并教导出来的。所以说:

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杂阿含经》卷十二(大正二,第84页中)。]

无论佛出不出世,万法都循着这样的法则而生灭运行;恒常如此,故称“法住”,普遍如此,故称“法界”。但在此缘起法则下,一切现象(诸行)依因待缘而生灭,故无永恒不变之“常”性;依因待缘而存在,故无独立主宰之“我”性。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这原是诸现象生灭之通则,生物、非生物、动物、植物都不例外。但佛陀于“此故彼”的说明之后,紧接着分析的,则是生命依缘起法则所面对的“苦集”与“苦灭”——针对有情,叙述其流转生死且如环无端的十二缘起,及其证得解脱(涅槃寂静)的修持要领。[“缘无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集。……无明灭则行灭,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灭。”]

在依“缘起”法则生灭于世界舞台上的“诸行”之中,显然佛法特别垂注于“有情”(梵sattva),亦即知情意综合体的生命。

进以言之,生命既为知情意之综合体,又何以名之为“有情”而非“有智”、“有意”呢?原来生命最强大的驱策力,正是情感。即使是人类的理智较为发达,意志较为坚强,但人类的理智与意志,往往还是以“为情感而效劳”的成分居多。这方面,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的看法——“理性往往是情感的奴隶”,颇接近佛法对“有情”的观察。

由于无生物并无生命现象,植物虽有生机,却不如动物之有意识与感情,不似动物有苦乐的感知能力,所以佛法关切的重心,仍是以动物为主的“有情”,由“实然”而“应然”,依有情在生理、心理与心灵层面的实际需要,而提出让生命“离苦得乐”的种种方法——或浅或深的“苦灭”之道。

依“缘起”法则而流转世间的有情,不但有感知能力,而且本能地以自我为中心,在情感方面有炽烈的“我爱”,理智偏执而有牢固的“我见”,意志则永远极度重视自己而流露“我慢”,由是而产生强烈的趋生畏死,趋乐避苦之本能。

顺应生命追求快乐之本能,提供“灭苦之道”的佛法,自然会导出“护生”的答案。“护生”所护者,是一切有感知能力的有情,而不能局限在“人”。因此依佛法的理论脉络,绝无“人类沙文主义”(Anthropocentrism)的存活空间。

至于“人”的定位,笔者曾于《佛教伦理学》一书中,援引印顺导师的分析,指出人有“依食而住”、“自我感”与“爱欲”三种有情通性,又有“忆念胜、梵行胜、勤勇胜”等不共诸有情的特性(亦即:知情意三方面的殊胜性)。但笔者也提及:人的“欲诤”与“见诤”都远较其他物种的众生来得激烈。亦即:人类大可不必以“万物之灵”自居。[释昭慧:《佛教伦理学》,第89-117页。]

进以言之,在生命伦理议题的讨论中,涉及“人”之定位,有两点必须注意:(一)就报体而言,不可以有“选民”迷思——不要自恃“人”有前述三种特胜,而将人视为诸多物种中的“选民”,因为“人道”这扇大门,是公平地对所有生命开放的。知情意进化到某种程度,就容易入于人道之中;反之,知情意退化到某种程度,亦有可能重新堕入非人众生的其他物种,乃至饿鬼、地狱道中。(二)就业行而言,不可以只关怀人类——人较诸其他非人众生,确实有较高的道德自觉,但不应以此设限,只将人类认定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反而应该据此认定,人无权像其他动物一样,纯任本能行事,而必须将自己视作具有道德自觉力的行为主体。易言之,人是“道德行动者”(moral agent),但动物包括在内的一切有情,却应被纳为“道德受动者”(moral patients)。

三、学科的分类

对“生命”的定义与对“人”之地位的认知,自然会影响到学科的分类。例如:动物伦理研究,这到底是属于“生命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的范畴?

一般“生命伦理学”的探索(或时下台湾教育界热门的“生命教育”),多以“人类”为主,至多是在触及“动物实验”的课题时,会讨论到实验动物的伦理地位;至于实验动物以外的动物(诸如: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同伴动物等),一律归诸“环境伦理学”。这明显地是将“人”视作生命关怀的唯一物种。

但即使是生命科学研究者,都很难否认动物所具有的生命迹象。倘若将动物归为“生命”,吾人又有何理由要把这些动物等同于植物与无生物,而仅当作人类所处环境的一部分呢?面对生命而有两重标准,这显然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更何况,关怀环境伦理的人,无论是出自“人类中心主义”(即“人类沙文主义”),而谋求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永续利用”,还是出自“生态中心主义”,而将生态系的“永续发展”,置于道德关怀的价值优位,大都对“生命中心主义”抱持质疑的态度,并将经济动物与同伴动物,排除在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外。连对野生动物,也大都只是着眼于“生态平衡”的考虑,而设定部分种类与数量,以作为保育对象。数量少了固然加强保育,数量多了也不排除加以杀戮,以求“合理减量”。因此他们虽较关切野生动物,却也大都主张“狩猎合法”。

如此一来,动物伦理之探究,成了“生命关怀”与“环境保护”夹缝中的麻烦制造者(trouble maker),动物陷于“生命关怀”与“环境保护”都“爹不疼、娘不爱”的尴尬处境。

退一步言,“生命伦理议题研究”依然无法完全回避“动物道德地位”的争议,因为,生命科学大都运用动物来做相关实验,这就触及实验动物的伦理争议。依笔者与生命科学工作者交谈的经验,一般而言,他们不会像笛卡尔,粗暴地否认动物的觉知能力,也不直接否认动物是生命,他们证成其运用动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之理由,可归纳为如下三点:

第一、动物即使是生命,但植物还不是一样有生命?保护动物人士面对植物,还不是予以无情“杀害”而利用之?(亦即:只要证明了对方也只不过是“五十步笑一百步”而已,就可以心安理得。)

第二、动物即使是生命,但它们不像人类一样具足理性,它们没有灵魂。

第三、动物即使是生命,但牺牲了少数生命,却可以换来多数生命的福祉,有何不可?

有关第二与第三项理由,笔者将在下两节作进一步的分析判断,在此先说明第一项说词的谬误何在。曾有生命科学系所学生向笔者质疑道:

“动物即使有生命,但植物同样也有生命,我们不应该厚此薄彼。植物的果实不是为了供应人食用而生产的,它只是为了自体繁殖而结子。因此我们吃一碗饭,就等于吃掉了数以千计的稻米宝宝。”[这是2005年3月17日,笔者在成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所与生物多样性研究所演讲时,在座的一位学生提出来的问题。]笔者的回答是这样的:

(一)道德关怀出自感同身受的情怀。就你素朴的情感而言,掰断一片菜叶与掰断一只鸡脖子,难道你的感受相同吗?

(二)既然你宣称动物、植物都是生命,那以后是否可以改用植物来做实验?同是生命的植物,应有足够的生命特征,足堪替代动物实验吧!

这两项答复都是反诘之词,可想而知,他们当然可以提出千般万般的理由,反对将动物实验改采植物实验以为替代。但这就证明了他们以植物比况动物而笼统归纳为“生命”的荒谬与言不由衷。动物实验的赞同者,意图用“植物与动物同是生命”以为理由,来质疑保护动物人士(或素食者)是否伪善,殊不知他们反而因此而得尴尬地面对着“伪善”的指控。

一般而言,在“生命伦理学”的讨论中,总是把动物伦理议题纳在环境伦理学的范畴,而将“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设定为“人类生命”,将诸如不伤害原则、仁爱原则、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正原则等生命伦理的道德原则,都设限在“人类”之中,排除了人类以外的动物之适用性。

然而依佛法观点,此诸道德原则,理所当然也应适用于人类以外的动物。这就构成了彼此在学科分类上的歧见。笔者以为,这正是依佛法观点来作“生命伦理议题研究”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态度。以这样的基本态度来进行研究,才不会在讨论“人类福祉”之时,漠视了动物为许多“人类福祉”所付出的悲惨代价(特别是血肉皮毛的市场供需、残暴不仁的动物实验、巧取豪夺的基改工程,以及异想天开的异种器官移植)。

四、道德关怀之判准——神性、理性抑或感知能力?

定义了“生命”之后,紧接着要讨论的是:佛法对生命的道德关怀,其判准何在?如前所述,生命科学研究者往往认定,动物即使是生命,但它们也不像人类一般具足“位格”,它们是没有灵魂的。这使得他们做起任何动物实验或动物解剖,都很心安理得,毫不内疚。

原来,西方有两大主流文明,一是希罗文明,一是希伯来文明。前者(特别是希腊哲学)强调人所独具的“理性”,后者则强调人所独具的“神性”。无论是依于神性还是依于理性以作为判准,动物大都被排除在道德关怀之外。

若是将神性拿来作为判准,自然会认定:动物即使算是生命,也不像人类一样具足“位格”,它们并没有“灵魂”。而人是唯一具有“神性”的生物,且被赋予管理动物的权责,因此利用动物并不违背神律。

若是将理性拿来作为判准,那么动物就会依其“不具足理性”的缘故,而被排除在道德族群之外。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完美论”,强调完美个体的价值优位,因此自然认为动物是为了增进人类福祉而存在的。笛卡尔(Descartes)的“怀疑论”,甚至主张动物只是没有心灵与意识的机械。康德(Immanuel Kant)虽将动物纳入关怀,却只视其具有令人培养慈心、促进社会和谐的工具价值,而非着眼于它们本身生存需求的目的价值。[Kant,Immanuel,“Duties to Animals”In 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ed。Tom Regan and Peter Singer,p。123。]

由于“神性”或“灵魂”之说,无法诉诸经验,而只能诉诸信仰与想象,永远是“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的。“动物解放”哲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Animal Liberation(中译《动物解放》)第一章中,大部分篇幅都是以经验事实与严密推理,来驳斥以“理性”为判准的种种说词。他援引边沁(Jeremy Bentham)的效益主义理论,而将“感受苦痛的能力”作为判准。[以上所述,详参Singger,Peter“All Animals Are Equal“in Animal Liberation(Now York:Avon Book,1990)第123页。中译本:Peter Singger着,孟祥森、钱永祥译:《动物解放》第一章“一切动物均为平等”,台北:关怀生命协会出版,1996年,第35-72页。]

以“感知能力”作为判准,在这方面,佛法观点是较接近彼得·辛格的,因为“护生”来自易地而处,将心比心的感知能力,佛家名之为“自通之法”。如《杂阿含经》说:

何等自通之法?谓圣弟子作如是学:我作是念:“若有欲杀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云何杀彼?作是觉已,受不杀生,不乐杀生。……”[《杂阿含经》卷三七(大正二,第273页中-下),《相应部》(Samyutta-Nikaya)五五“预流相应”(南传卷一六下,第236页)。]

“自通之法”就是用自己的心情,揣度其他众生的心情,而珍重他趋生畏死、趋乐避苦的天性。“自通之法”极类似儒者所说的“良知”,在伦理学上名之为“黄金律定理”(Golden

Rule Thoerem)。这原是不同文化所共同遵奉的黄金律,但西方主流文化却往往基于“神性”或“理性”的理由,而未将动物纳为“自通之法”的关怀对象。

然而动物与人同样具有“不喜被杀”等等喜怒哀乐的情绪与痛苦的觉受能力(亦即感知能力)。既然如此,则“自通之法”显然无法排除对动物处境的同情共感。是故黄金律所涵盖的对象,应以“感知能力”作为判准,同情共感的关怀面,不应〖FJF〗癨〖FJJ〗及于人类,而应扩大到所有有情(包括人以外的动物)。

因此,吾人若依佛法观点,来作任何生命伦理议题的研究,必须依“感知能力”这项判准,来衡量诸议题所涉及的对象(无论是动物、胚胎还是胎儿),理应获得何等对待。

五、理论检视——义务论与目的论

在伦理学的讨论中,行为的“对”与“错”,往往会依各种理论的检视方法而出现不同的答案。一般而言,此诸理论可分两种系统,一为形式论(formal theory),一为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y)。其中目的论又可区分为利己主义(egoism)与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而形式论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康德的义务论(deontological theory)。

即使是依佛法以检视生命伦理议题,也不宜对此诸理论类型过于陌生,否则即无法掌握伦理学所关切之面向的深度与广度。再者,熟稔此诸理论类型之后,往往更能透过比较研究,而把握“佛法观点”的特色。

伦理学尚有其他各种学派理论,例如:其传统可溯源于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德行伦理学(virtue ethics)、美国当代女哲学家吉利根(Carol Gilligan)于1982年所提出的关怀伦理(an ethic of care),以及各类女性主义与生态哲学,但义务论与目的论较有明确而刚性的论式,在此拟简述它们的内容,并作进一步的理论检视。

(一)简述义务论与目的论

义务论以康德学说为代表。他认为“推己及人”的道德律(即前所述“黄金律”)就在每一个人的心中,但他认定这是具有“理性”的人(persons)所独具的道德认知。当代伦理学家Gensler更依康德(Immanuel Kant)的黄金律,作了进一步的细腻辩证与小幅修改,以排除诸如被虐狂之类在字面意义下之黄金律所导致的悖谬,然后为黄金律下了两个精准的定义:一、“只依在相同处境下你同意被对待的方式来对待别人”;二、倘若“我对另一人做出了某件事,而在相同处境下,我不愿意这件事发生在我身上”。那么,此人显然对己对人有不一致的行为标准,因而违反了黄金律。[“字面意义下的黄金律”导致的悖谬,如:

一、对于一位病人:如果你要医生切除你的盲肠,则切除医生的盲肠。

二、对于一位想被凌虐的被虐待狂:如果你要x虐待你,则虐待x。

故Gensler将“相同处境”特别置入黄金律中,以避免此类字面意义下要求“一致性”所导致的悖谬(Gensler,Harry J。Ethics,copyright by Routledge,周伯恒中译,台北:韦伯文化事业出版社,1999,第147-173页)。]

目的论中,利己主义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提升自己的利益,人们有义务做任何有利于己的事。效益主义则主张应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易言之,利己主义追求自身的最大化效益,效益主义则追求公众的最大化效益。

义务论与目的论各自有其预设之前提。义务论预设了内在而普遍性的“道德律”或“良知”以为自明真理;目的论则预设了“获取效益”的正当性——此中,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依于“利他”之前提,设定了公众的“最大化效益”以为行为目标;利己主义(egoism)则归纳出“心理利己倾向”的“实然”现象,而依此主张“追求个人效益”的正当性。

义务论与目的论(特别是效益主义)之间,不是互相指出对方理论的矛盾与荒谬,就是借用对方的部分理论来补强自己的弱项。例如糅和义务论原理的规则效益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此下依比较伦理学的方法,来检视此诸理论的“佛法观点”。

(二)依佛法检视利己主义

先谈目的论中的利己主义。

依佛法以观,众生在未悟缘起之前,“有我”、“利己”的强烈心态;且依“缘起”法则而言,众生所知、所遇、所习、所学的因缘不同,导致其根性意乐有别,这就是带有个别差异的众生性。利己主义确实反应了“自我本位”的众生性,强大的“我爱”与“我所爱”(恋着我所属或我所有的一切),如影随形,无有穷已。因此在最严格的“利己”意义下,我们甚至可以说,只有转凡成圣的阿罗汉、圣位菩萨与佛陀,方能完全超越“利己”本能的隐微束缚。

利己心态既属本能,因此,只要不违背“护生”原则(亦即:尊重其他生命也有利己本能),在此前提之下,不妨尊重众生根性的个别差异,授予正确的利己方法。例如:依布施、持戒、禅定的三种“端正法”,以获取当前未来的利益安乐;依于戒、定、慧三增上学,以超越五欲之乐,而上达于解脱之途。

吊诡的是:如果照着这样的教导做下去,那么,要不是在追逐世乐的过程中逐渐养成了“利他”的良好习惯,就是在证悟解脱之后,恍然大悟于“自我”的虚幻无稽。佛法的利己法门,并不是与“利他”对立的方法,而是从利己主义以达到利他主义的桥梁。[以上有关利己主义之佛法观点,详见释昭慧:《佛教规范伦理学》,第72~83页。]由利己而转化为利他心量,由利他而成就得利己功德,这是佛法中“自他兼利”的一大对论。

以此应用于生命伦理议题研究,吾人必须承认:作为凡夫的人们,不可能在作伦理抉择时,完全罔顾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检视其“对”与“错”的要件之时,不必完全排除利己因素,但必须设定一个最低的道德标准,亦即审视:该一目的之达成,是否有违“护生”精神(亦即:依“自通之法”而设身处地照顾他者的利己本能)。凡有伤害他者的行为,无论它带来的是自身多大的利益,都是错误的。

但若事涉个人生存的基本利益(而非一般利益),例如:孕母与胎儿只能择一留存其生命,行路间遇到毒虫猛兽突来侵犯,因寄生虫或病菌感染而罹患疾病……,则依缘起法则,自当顾念生命境界的个别差异,其取舍标准就较为宽容而多元。例如:对凡夫而言,为了生存下去,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之下,只好依自卫本能以消除危险事物(包括带来生命威胁的他者),佛法对此虽觉不妥,但实不忍予以苛责;圣者则不然,他已泯除了我爱,因此确有可能宁愿牺牲自己的生命,也不愿将任何带来生命威胁的他者置于死地。

(三)依佛法检视效益主义

目的论中的效益主义,求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益,这是利他倾向的善意选择,当然较诸利己主义,采取了更为积极的“护生”态度。依此而言,它比利己主义更为接近“愿令众生离苦得乐”的大乘精神。然而效益主义还是必须面对以下五点质疑:

1、在质的方面,如何证明某一选择确能带来最大化效益?义务论者讥笑效益主义的妙喻不妨拿来仔细玩味——依于效益主义原理,与其做一个痛苦的苏格拉底,不如做一头快乐的猪。这两种快乐(或效益)要如何较量高下?理由何在?

2、在量的方面,如何证明某一选择确能带来最大化效益?又要将时间拉到多长,面向拉到多广,方能证明其结果确属最大化效益?

3、依客观标准以检证其效益之质与量,确有困难,但若是诉诸直觉主义,又如何可能排除主观的偏见?如何看待这些自由心证结果的差异?

4、是否能不择手段或牺牲少数无辜第三者,以获取众人的最大化效益?

5、效益主义的效益追求,到底是否要将人类以外的动物纳入考虑?彼得·辛格延续边沁的看法,依“感知能力”以为判准,而将动物纳入道德考虑,因此反对动物实验;但科学界往往也同样依于效益主义,而认为动物实验的成果,能带来人类的最大化效益,所以是合理行为。

显然以效益主义来证成动物的道德地位,是有可能沦于“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尴尬处境。因此汤姆·里根(Tom Regan)舍除效益主义,而改采义务论来证成其“动物权”(animal rights)的主张。

笔者曾在一次发表有关基因转殖科技的伦理争议之论文时,述及佛法对基改动物实验的反对意见。[2004年6月25日,笔者参加“第四届生命伦理学国际会议”,于台大医学院发表论文《异种基因转殖的伦理争议及佛法观点》。该次研讨会的主办单位是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与台大医学院。]当场即有一位生物系的女教授,激动地责备笔者的说法是“因噎废食”。笔者反诘道:“如果那噎着的是你自己,你有这么大方,愿意牺牲自己来成就他人之‘食’吗?”

这简短的反诘,其实已带出了前述第四点与第五点质疑的“佛法观点”,也解答了第三节中,来自生命科学系所学生的第三项质疑:“动物即使是生命,但牺牲了少数生命,却可以换来多数生命的福祉,有何不可?”

答案是:无论该项选择所带来的是公众或他者多么重大的效益,都没有将无辜第三者之“噎”拿来就公众或他者之“食”的正当性。依感知能力以为判准,则此无辜第三者,当然包括了人,也包括了人以外的动物。

若真如此在意公众或他者的最大化效益,那么只有一项牺牲可以选择,那就是牺牲自己的利益。本生谈故事中“割肉喂鹰”的菩萨,割的是自己的肉;“舍身饲虎”的菩萨,舍的依然是自己之身。慷他人之慨以就“最大化效益”,绝对没有正当性可言。[事实上,有关“无辜第三者是否可依最大化效益而被牺牲”的诘问,由于效益主义者已提出了有别于“行为效益主义”(act utilitarianism)的“规则效益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亦应足以回应此一难题。有关“规则效益主义”内容,详参黄庆明:《伦理学讲义》,第51~64页。]

(四)依佛法检视义务论

针对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笔者也一样要依佛法观点,提出如下质疑:

1、若舍除类似目的论之实质效益诉求,依道德律或良知而作的伦理决定,又当如何自我证明其“必然正确”?

2、如上所述,将道德律诉诸“理性”,依于“理性”作为道德关怀之判准的康德义务论,已将动物排除在具有目的价值的“道德族群”之外。但追根究底而言,道德律真的是“理性”的张扬,而不是“感情”的力量吗?人们源自内心而发为推己及人的道德感,真能对动物的痛苦无动于衷吗?真能将同情共感的焦距,单独调停在“人类”这个物种上面吗?

3、自通之法虽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黄金律,但是它的来源为何?是有客观依凭,还是纯任主观情绪?是来自外在的天启,还是来自内在的直觉?是不证自明的真理,还是要依更根源的真理以证成之?

4、吾人如何解释道德律内在、自存,但每个人的道德感却呈现个别差异?这种有“性善论”倾向的说法,该当如何解释“恶”的存在?

针对如上四项质疑,依佛法可作如是观:

1、有关证明义务论之为正确的问题:推己及人也好、同情共感也好,其所“推”所“感”,正是“自己”与“他者”都同样具有的苦乐觉知,也是自他相同的“趋乐避苦”(追求效益)之本能。因此,证明其“必然正确”的不全然是“形式”的本身,而是其“形式”大都能带给他者实质“效益”的结果。

2、有关道德关怀之判准问题:儒家的推己及人,佛家的自通之法,都同样认为道德是源自内心,而不必假诸外在的神律。即使如此,道德律也未必藉诸“理性”,他者苦乐的“感知能力”所产生的道德感情,或许更符合吾人所经验到的实相。

3、有关道德根源的问题:缘起论是一“实然”法则,它提醒吾人,任何一个有情,都是与无数因缘联结的“网络”性存在体。生命不可能独立存活,也不可能在没有适当因缘条件的支持之下,获取自我满足的快乐与舒适。因此,无论是为了自我满足,还是为了感念(得以成就自我满足之愿望的)因缘,吾人都应顾念他者,而非只看到自己的需要。

4、有关道德感个别差异的问题:这依然可从“缘起论”以解明之。生命会依互通管道的畅通程度,而出现自通之法的个别差异,这就是人人虽都具足良知,但各人的道德感却又往往悬殊的缘由。

当人愈是将“自我中心意识”减低,这种“互通”的管道,就愈是通畅。至亲至爱之人的互通管道,较诸常人更为畅通,有时甚至可以让人超越我爱的本能。例如:火场外的母亲,可以奋不顾身扑回火场抢救亲儿;但未必能对邻家小儿做到这一地步。圣者则因其体悟“缘起无我”,所以可不倚仗任何依“自我”为中心而辐射出“我所”之沟通管道,而对其他生命之苦乐,不问亲疏地产生毫无藩篱的感知能力,并施与毫无差别的慈悲,是名“无缘大慈”。[以上第三、四点的解析,详见释昭慧:《佛教规范伦理学》,第84~91页。]

六、实践纲领——中道哲学

佛法不只是一套理论,而且由理论的“缘起中道”,可导引出实践的“八正道中道”。这是一整套生命自处与相待的工夫论,也是遂行个人理念或推动公共政策的实践纲领。笔者已于《佛教规范伦理学》中,以第六章一整章的篇幅,来叙述“中道”的实践纲领。[详见释昭慧:《佛教规范伦理学》,第95-113页。]假以时日,笔者亦将另行撰文,完整谈述佛法的中道哲学。

本文但依《佛教规范伦理学》之内容,简述“中道”的定义,并进以阐述:应当如何将中道哲学运用于生命伦理议题之研究?

中道,依“八正道”的内容以观,一方面行为主体必须因其仁慈与智慧的涵养,而具足公正无私的态度,另一方面,对行为所施与的对象或所处置的事物,则必须有尽可能充分的情境考虑,并且把握要点以作果敢抉择。故笔者曾综合经义,而为“中道”一词,作了如下的定义:

“在可见闻觉知的因缘条件之中,无私地作相对最好的抉择”。

言“可见闻觉知”者,预留了感官、认知有其局限的伏笔。行为主体必须意会到:这些“可见闻觉知”的因缘,并不穷尽所有因缘,所以在作抉择之时,不敢自诩所有的抉择都是“绝对真理”,而只能谦逊地承认:这是目前为止“相对最好”的选择。这种谦逊的态度,纵使不能保证其选择之绝对正确,却可减少固执己见而重复犯错的机会。

再者,缘起论的陶冶下,所产生的自通之法,乃至“缘起无我”的洞观力,也有助于吾人在作伦理抉择之时,将“自我利益”放在一边,而为众生利益以作“无私”的奉献。

如以中道的实践论,来响应前节有关“因自卫而伤害他者”的问题,最高理想当然是“为了护念他者,宁愿放弃自卫”。但受限于凡夫我爱深重的因缘局限,吾人实无法苛责其“自卫优先”的抉择,因此必须衡诸实况因缘,为凡夫设立诸如“只能在自卫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伤害他者”之类,最低度的道德标准,但仍应注意以下三个面向的“情境”思考:

(一)必须是已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才能为自卫而伤害他者。易言之,若有其他方式可以解决,纵使会花更多的时间、金钱与力气,都要尝试使用这些不必伤害他者即能达成自卫效果的方式。因为,生命的价值还是比便利或财产的价值来得更重要。例如:凶猛的流浪狗是有可能会伤及人类,但杀灭它们并非唯一方法,人道收容与适度圈养也许比较麻烦,也比较花钱,但却是较好的一种解决方案。

(二)即使眼前确实没有其他方式,也必须时常怀抱惭愧之心,尽己可能以继续研究,一心求取不必伤害他者即可自保的替代方案。有了这样的心意,就有可能依人类的聪明才智,研寻出自己与他者“双赢”的解决方法。例如: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因为有“杀害胚胎”的伦理争议,科学家就得想尽办法,来研究其他不必从胚胎取得干细胞的方法。

(三)最怕的就是以“自卫”或“人类利益”、“公众利益”之理由,而将伤害他者的任何行为,视作“理所当然”(例如:声称为了人类福祉或最大化效益而作残忍的动物实验)。伤害他者的行为,一旦在伦理认知上赋予了正当性与合理性,将会使人沦丧了易地而处的道德感情,从而忽略了其他替代方案的研发。

替代方案真的是那么困难吗?即使是在古东方的中国与印度,医药之学非常发达,其时医、药学家也并非使用动物来做实验,反而常是藉诸自己来作人体实验。例如:神农是亲尝百草,而不是押着白老鼠或兔子,来测试百草的功效与副作用。中医有完整的人体肌理经脉之学,那不是藉诸血淋淋的动物解剖,而是来自对于自体或动物身体的深度观照。这些类似佛家所述“止观”的工夫,不也是医药专业人士可以开发的潜能吗?又为何一口咬定“舍动物实验即别无他途”呢?原因正如前述:伤害他者的行为,已经在伦理认知上赋予了正当性与合理性,使人沦丧了易地而处的道德感情,从而失去了研发“动物实验以外之替代方案”的积极性。

七、结语

综上所述,佛法观点下的生命伦理议题研究,必须先完整地理解“生命”的定义与内涵、“人”之定位与特性,这才能在学门分类之中,坚定而无所动摇地将动物纳入“生命伦理”的道德考虑之中,并沿用生命伦理学中业已获得共识的道德原则(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仁爱原则、公正原则)在动物的身上。

有关此诸讨论,最好也能先行认知一般伦理学的系统理论,理解其可能衍生的争论,这样更能在“哲学对话”与“宗教对话”的过程之中,透过比较研究以掌握佛法要义,厘清问题症结。

而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则必须藉诸中道哲学,在可见闻觉知的因缘条件之中,无私地作相对最好的抉择。因此,无论是阐述各种生命情境中的自处之道,还是介入攸关生命伦理的公共政策之讨论,都不能不将“中道”原则,拿来分析每一个环节中,相对妥善的做法。

中道哲学,是依情境考虑以照顾到个别差异的方法论,但还是必须在“众生平等”的基本认知之下,依“护生”的前提以为之。绝不可美其名为“尊重多元”,以文化特性或个人品味的差异为借口,而将残害众生的行为,加以正当化或合理化。

以上管见,是笔者近年来在作伦理学之系统理论与应用议题之研究时,所体会到的方法论与研究要领。谨以献曝之忱,聊供佛学研究之同道卓参,疏漏在所不免,亦谨就教于方家!
 

 



下载DOC文档     微信分享

请常念南无阿弥陀佛,一切重罪悉解脱!

相关资料12条(站内相关文章:昭慧法师)(五明学佛网相关文章:昭慧法师)  

 昭慧法师:佛教与女性 -- 解构佛门男性沙文主义 

 昭慧法师:如何看待女性在台湾佛教的崛起 

 昭慧法师:有关受具前阶规制之种种──沙弥(尼)、式叉摩那 

 昭慧法师:「护生」精神的实践举隅——台湾动物现有的处境与 

 昭慧法师:从佛教伦理学看器官移植问题 

 昭慧法师:佛教与社会运动 

 昭慧法师:禅观教学的“传统”与“现代”禅观教学的“传统” 

 昭慧法师:宗教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以基督宗教与 

 昭慧法师:“生死根本”解惑──记一封印公导师的手谕 

 昭慧法师:介绍印顺导师 

 昭慧法师:印顺导师对本生谈与西方净土思想的抉择 

 昭慧法师:病中的无言之教——印公导师九秩晋五嵩寿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