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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元春教授:公信力是佛教慈善成败的关键


   日期:2021/1/22 16:04: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公信力是佛教慈善成败的关键

刘元春

2008年11月20日,“灾难危机与佛教慈善事业暨第二届宗教与公益事业论坛” 在福建省厦门市南普陀寺拉开帷幕。会议期间,佛教在线的记者和《中国政协报》的记者就“佛教慈善”的话题共同采访了上海社会科学院佛教研究中心秘书长刘元春教授。

采访对话如下:

记者:我想问您一个问题,目前就佛教慈善方面的工作,您有什么感想和感受?

刘元春教授:应该说我一直在关注赈灾,特别是关注佛教界的赈灾,与大家也有很多交流,我感触很多。佛教界的这种救灾的热情是非常值得尊重和鼓励的。看了这么多报道,佛教界除了当地的寺院,比如说罗汉寺的相关报道,素全法师做的事情是相当感人的,另外重庆华严寺的道坚法师的举动在社会上也开了非常良好的风气,因为他是比较早地参与慈善活动的。罗汉寺打破以往传统的观念,在寺院中降生了108位孩子,新的生命诞生,其实赋予了佛教热爱生命的含义,是一种观念的更新。在这种关口提出佛教“珍重生命,热爱生命”的话题,道坚法师从他个人角度来讲是直接去做,而不是捐点钱物了事,这应该是一种真实的精神表达,可能比捐一些钱物还感人,因为从中看到了当代僧人一种非常真实的面貌,这是慈善事业所急需的。全国各地其他寺院也积极赈灾。先说大陆的寺院应该是有组织的,是自发的,基本上都是自主捐款,有很多信徒都是自发的,包括我在上海看到很多居士都是自发的,这首先应该是人性善良的展露,其次是一种信仰的展现。另外,台湾的慈济还有法鼓山不仅大批捐款,而且派训练有素的慈善志愿者直接到灾区去,这也起到了非常良好的社会影响,同时也给大陆佛教界带来了一些经验和启示。特别是他们井然有序地赈灾,一看即知是有一种系统规划的,这与他们以往的佛教体系和观念有很大关系。

大陆的佛教慈善事业,我个人认为有几个缺点:一是整体来看,大陆的佛教慈善缺乏系统性,非常零散,不仅是从整体看是如此,而且从局部看也是如此。某个地区的佛教团体和寺院团体,它的慈善活动,随机性比较强,因此显得非常零散,甚至是零乱。这对佛教的信仰资源和社会资源都是不利的,没有形成像台湾慈济那种具有广泛号召力的工程。二是这个问题的产生有几个原因,内因是我们没有把佛教慈善作为一项佛教切入“人间佛教”,我个人认为是没有切入大乘佛教的载体,佛教慈善也是表达佛教信仰者最好的方式,这是就目前来讲的。我们缺乏制度性的运作体制,我觉得佛教体系和管理理念没有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一种传统的方式,没有最大限度地激发信仰者的慈善热情,没有很好地引导信仰者和非信仰者对慈善产生一种信仰追求和价值追求,这是非常遗憾的。从外因上也要客观地来分析,社会上可能存在一些观念性的障碍,根据我多年的调查,发现宗教界开展社会慈善活动还有种种顾虑,关键点在于宗教搞慈善活动是不是在扩大宗教的社会影响,这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一些考虑,我觉得这是制约宗教包括佛教慈善的一个观念瓶颈。如果这方面不进行淡化、改进、甚至开放的话,那么自然而然就会影响到佛教慈善的制度化和系统化。

记者:这次汶川地震佛教界捐款最少4个亿,社会上的相关报道却是寥寥无几,您怎么看这个现象?

刘元春教授:这个问题我也多次关注,并且在文章里谈过这个问题,也提出过一些意见。比如在上海的调查,居士们自发组成了很多团体,非常积极地参与社会慈善。但是社会媒体对他们的宣传往往有诸多的限制,即使报道,也回避了他们信仰的问题,我觉得可以理解,但不宜长期这样下去。当然从宗教的理念上,我们做慈善不是要单纯出自一个信仰者的信仰需要,佛教的所谓大乘思想就在于此,作为信仰者本人,也应该淡化佛教意识来从事慈善事业,这样我们就能很好地与社会慈善理念融合起来。

记者:很多人做慈善,信仰是一个缘起。

刘元春教授:这是我非常赞同的观点。一个人如果有真诚的信仰理念的话,他的慈善行为就会是能动、自主、持续的,这样比一时性地做慈善要好得多。从精神内在理念上确立,这正是社会慈善的根本需要,这是目前做慈善的人所存在的不足,我认为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过多地用行政手段干预,严格来讲,反而淡化了慈善真正的精神。在慈善机制尚不成熟的时候,在行政手段干预下,成立一些有益的组织,或者说帮助成立组织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慈善机制已经成熟时,过多地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就会打击社会大众的积极性,也会打击宗教信仰者参与社会慈善的积极性。

记者:您觉得如何提高佛教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刘元春教授:首先公信力是佛教慈善成败的关键。因为只有有了公信力,相关慈善组织才能够很好地聚合社会资源,才能真正地走向社会。我觉得目前佛教慈善也确实需要提升公信力。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由于运作体制的传统化,没有把现代的法制和管理模式结合起来,所以说缺乏透明度。二是慈善组织在资金的来源上如果缺乏透明度,那么就会缺乏大众的支持。如果佛教慈善机构不被大众信任,不但做不成慈善,而且会伤害到佛教信仰的群体、佛教的形象,尤其是佛教的社会形象,这是首先要肯定的工作。

目前,我个人认为,在我们调查的基础上,确实也看到有关的佛教慈善组织,特别是一些寺院在慈善活动中出现了两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有些慈善组织的“私有化”,这里面甚至有“家族化”倾向。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人员的重视。这种现象不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佛教的伤害也将是连锁的。我建议从法制上、社会舆论上、信仰戒律上解决这个问题。二是这个衍生出来的问题,比如管理模式的陈旧,由此带来了不民主、不公开,甚至有些作秀的成分,特别是信众群体对某些寺院开展慈善活动质疑的焦点所在,这些问题必须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使佛教慈善健康发展,才能提升佛教慈善的公信力,才能提升佛教慈善的社会影响力。这也是社会对佛教慈善的价值认定的关键所在,这就是我的看法。

记者:您怎么看一些基金会从资金里面抽取管理费的现象?

刘元春教授:我觉得这个问题,社会的慈善活动先不论,我们可以看看在四川地震救灾过程中,公众对政府为背景的有关慈善组织的质疑,我们就知道大家是反对这个事情的。在我们国家,一些政府的慈善组织,它的人员不是志愿者,而是国家的职工、干部,他们有工资和财政拨款,为什么还要提取管理费呢?这在慈善机制尚不成熟的特殊时期,不能说在抽钱方面要学习别人,这一点我们也要有中国特色,这样才能取信于民。依此类推,在佛教慈善方面,以寺院为主的慈善组织尤其要注意。因为佛教慈善是我们的本份,我们整个佛教慈善就是志愿群体要做的事情。在我们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觉得是不应该模仿西方慈善收取管理费的方法,我觉得至少在目前这个阶段不应该如此。

记者:你觉得慈善仅仅靠一些义工能不能正常而长期的运转?

刘元春教授:这就要谈到中国慈善发展未来模式的问题。说白了,佛教慈善至少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精神层面,就是所谓的精神关怀方面的,另外一个是物质层面。这两个层面的结合,就佛教来讲,我认为物质慈善在我们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很必要。但是从最终发展来讲,佛教慈善最应当关注的是精神慈善,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在探讨佛教慈善发展模式的时候确立比较好的慈善理念,并不是我们拿一点钱买一些东西就算是完成了我们的慈善活动,因为慈善的目的不仅仅是救助。救助是初级的,精神的引导、精神的激励才能使被救助者走出精神的困惑,走向自立,这不仅是佛教慈善,也是社会慈善的核心要求。这个慈善理念、方向、重点确立了以后,下一个问题就是从物质慈善层面来讲,要考虑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是慈善运作的基本保障,这是一个重大的课题。佛祖的慈善就目前来讲主要靠信徒的捐赠和志愿者的支持,这两点可能是用之不及的。寺院的这种模式还可以往前推进,这就牵扯到佛教寺院经济的发展,或者说佛教慈善经济的发展模式。这个问题现在要谈起来是很复杂的,这个问题要打破观念,在某些运作形式上有所改变,要良性循环。

记者:前面您谈到关于佛教慈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对慈善事业的相关影响,您希望政府在法律方面对佛教慈善有哪些提高和加强?

刘元春教授:从慈善社会化发展趋势来讲,也就是说从慈善社会化和慈善全民化来讲,我们针对宗教慈善的某些政策,特别是传统的观念应该改变,或者说应该不断地完善。我觉得具体来讲,第一点是一定要把宗教慈善放到社会慈善的范畴之内,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慈善来对待。尤其是不要从意识形态的观念上来看待、限制宗教慈善,这是一定要从观念上进行反思的。第二点是宗教慈善有其特殊性,从社会主流信仰的角度做一些考虑是可以理解的,同时因为宗教慈善尚不成熟,那么确确实实需要有一定针对性的佛教慈善的法规和政策出台,但这种法规和政策应该搞清楚宗教慈善的“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个应该是尽量清楚,这样才可能使宗教界的慈善有一个比较明晰的发展思维。我个人在可为和不可为上有一个思考,我们是不是应该开放社会慈善领域的某些行业,也留给宗教慈善一定的空间。我觉得这方面可以借鉴台湾佛教慈善的一些经验和发展模式,比如说是否允许一些佛教慈善团体,特别是允许以寺院为主的慈善团体抱着公益的目的建立一些慈善医院、养老院、学校。当然根据法律,在宗教慈善组织兴办教育的过程中,我觉得应该学习一些好的经验,应该不与国家的宪法法律相违背,不要触及国民教育的线。要结合社会的资源做社会的工作,而不是说在教育方面去有意识地推进宗教的这种信徒队伍,这在目前来讲是不允许的。但是慈善公益的医院、养老院是完全可以做的,这样可以使社会的养老、社会保障充分地社会化,因为宗教做这种社会公益活动有它的优势,聚合社会资源的优势。甚至有些人说,佛教寺院是一种很好的调解场所,它可以聚合一些人对宗教慈善的信任、自发地捐助,充分地结合这种资源来服务社会是十分有意义的,在这方面应该改进;而不是说只让你拿一些钱,或者让我们具有政府行政机关背景的慈善组织去出面做,这样会影响宗教慈善健康的发展、积极的发展。因为终归我们要认识到他的特殊性,它的资源来自于信仰或者有信仰倾向的公民,应该从法律和政策上尊重他们出于信仰理念的社会善心。我觉得只要他的出资是公益、正当、合法的,都应该以引导为主。(记者: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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