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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定法师:漫说《中阿含》(卷三十)~A 一、行欲经


   日期:2020/4/23 9:35: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漫说《中阿含》(三十)

(卷三十)

一、行欲经

  说法地点:祇园精舍

  参加人员:须达长者

  经中大意:本经叙述世上的行欲的人,有的用非法,有的用如法,也有如法与非法并用等三种,去求财利。对此所得的财物之处理方式,曾举出十例来说明,最后乃指出最下、最上、最妙的行欲的人。

  我在《中阿含·贫穷经》中,泛略地谈了一下佛陀的“贫穷观”。或许有人不太赞同我的观点,认为佛陀的“贫穷观”或者“财富观”,是二千多年前的事情,而且还是古印度的列国时期,那时思想伦理与生产力状况与当今都有着极大的不同。如果将二千多年的“贫穷观”(或称“财富观”)运用到当今社会,是否合于时宜?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用“适宜”或“不适宜”来作简单地回答,都是不合适的。提出这个问题,和提出另外的几个问题的实质是相同的:第一,佛教究竟是是主张有灵魂的,还是主张无灵魂的?第二,在因与果的关系中,造因与受果,究竟是不是一个人?第三,“三涂八难”,究竟是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否是存在于精神世界中(与此问题相类似的是:西方净土是否真实存在?)第四,如来为存在或不存在;或既存在又既不存在;或既非存在又非不存在?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无法回答,因为它们都会引人发生歧义的伪命题。比如说,将几千年的贫富观与数千年后的贫富观进行比较,二者之间有什么可比性?我们所注重的是佛陀教导的精神实质,而不是教条化地生搬硬套。佛陀在《贫穷经》中的本义是,拥有物质财富再多,若为富不仁,那么他还不如那些没有财富的人。如果一个有钱人,他能够拥有善信,坚守戒条,广行布施,那岂不是两全齐美?有钱不是坏事,更不是罪恶。佛陀是在向我们传达一个重要的信息:作为大量物质财富与社会资源的拥有者,就更应该发挥慈悲济世的精神,从而利益更多的人,让更多的贫穷者能够摆脱贫穷与饥饿的困扰——这就是佛陀的本怀。

  那么,佛陀的“财富观”还有更深层的论述吗?当然有的。在这部《行欲经》中,佛陀就将财富的来源以及财富的去向作了细致地划分,并对它们进行总的评价。让我们近距离地看看佛陀是如何开导我们的——

  在所有的佛教经典中,我们若稍加留意,便会发现,大约有三成左右的佛经,都是在“胜林给孤独园”(即祇园精舍)这个地方宣说的。关于祇园精舍以及给孤独长者(即须达长者)的故事,凡是信教者,大约都能做到耳熟能详。给孤独长者属于工商阶层(吠舍),算是商界巨子,生意场上的领军人物。既然祇园精舍是须达长者赠送给佛陀及众比丘的,作为大功德主,他大约有资格可以随时来觐见佛陀。作为商人,他除了请教佛陀有关修持的问题外,谈得更多的,恐怕就是与财富有关的话题了。

  这一天,须达长者抽空去拜见佛陀。经中并没有说明见面时间,但是根据佛陀生活的一般规律,我想在下午三点钟以后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为佛陀此时刚从定中出来,“晡时”以后,他一般都会出来接见一些比丘、信士,空闲时,偶尔还到乡间去散散步(“经行”)。

  须达长者见过佛陀后,也没有多绕圈子,而是直奔主题:“世尊!世中为有几人行欲?”这里的“行欲”,是指世间被欲望驱赶着向前行的人们。出家人能够断除欲念而做到无欲,而世俗中各行各业的人,由于本人及家庭生计的需要,做到完全的“无欲”,那是不现实的。因此这里的“行欲”,我们姑且将其理解为“求财者”。因此这句话的意思是:佛陀啊,您能说说世间求财的人可以划分为哪些种呢?

  佛陀很慈悲,基本上是有问必答。他对须达长者说:“居士!世中凡有十人行欲。”可以将世间的求财者划分为十种人,他们分别是:

  1、“有一行欲人,非法无道求索财物。彼非法无道求财物已,不自养安隐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佣人),亦不供养沙门、梵志,令升上与乐俱而受乐报,生天长寿。”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两个词,一个是“非法”,一个是“无道”。“非法”,就是不正当的方法,它的反面就是“如法”;“无道”,就是不道德,或指用暴力手段而获得,它的反面,就“如道”。这种人用非法无道的方法赚来的钱,派了什么用场了呢?他既没有挥霍掉,也没有用在家庭支开,更没有拿去供养修行人,我估计这种人是把钱藏到密室中去了,作了守财奴。

  2、“有一行欲人,非法无道求索财物。彼非法无道求财物已,能自养安隐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而不供养沙门、梵志,令升上与乐俱而受乐报,生天长寿”。这种人比前面一种人要好一点,他赚钱虽然是“非法无道”,但是他把赚来的钱用在父母、妻子等人身上,但不想供养修行人。我想这种人比较常见,比如有些人在外面赚钱是不择手段,但是他没有把钱拿去挥霍掉,而是用在了自己家人身上。比之第一种人,当然要好一些。

  3、“有一行欲人,非法无道求索财物。彼非法无道求财物已,能自养安隐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养沙门、梵志。”一些人钱财来路其实并不怎么“阳光”,比如说贪污受贿、坑蒙拐骗,或者是一些采取比较阴暗的手段攫取来的钱财。这些人把钱用在父母家眷方面,很是舍得;他们也会去供养寺院和出家人,出手阔绰。比如说十数年前江苏无锡非法集资案的主犯邓斌,据说就曾经给某寺院捐助了不少钱。如何评价这些捐助行为,我想大家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足。

  4、“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财物。彼法非法求财物已,不自养安隐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不供养沙门、梵志。”这里所讲的取财的渠道,是属于“如法”与“非法”的并用。我们知道,绝对的“如法”和绝对的“非法”都不太可能,大多数情形下很难界定清楚。

  5、“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财物。彼法非法求财物已,能自养安隐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而不供养沙门、梵志。”

  6、“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财物。彼法非法求财物已,能自养安隐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养沙门、梵志。”

  7、“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财物。彼如法以道求财物已,不自养安隐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不供养沙门、梵志。”

  8、“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财物。彼如法以道求财物已,能自养安隐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而不供养沙门、梵志。”

  9、“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财物。彼如法以道求财物已,能自养安隐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养沙门、梵志。……得财物已,染著缚缴,缴已染著,不见灾患,不知出要而用。”

  10、“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财物。彼如法以道求财物已,能自养安隐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养沙门、梵志。……得财物已,不染不著,不缚不缴,不缴已染著,见灾患,知出要而用。”

  在上面十类行欲之人当中,我们可以发现,1~3,是属于“非法无道”;4~6,是属于“非法法”;7~10,是属于“如法以道”。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将它们分作三个序列,即“非法无道”属第一序列,“非法法”属第二序列,“如法以道”属第三序列。这三个序列,是一个层面高过一个层面。针对此十种行欲之人(或三个序列),佛陀并没有一一加以评论,而是重点指出了三种人:

  第一种人,即求财方式是“非法无道”的,钱求来后,既“不自养”,也不“安隐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当然更不会去供养沙门和梵志(即十类中的第1类)。对于这种极端自私自利的人,佛陀认为他们是“诸行欲人为最下也”,也就是最为下贱的一种行欲人。

  第二种人,在求财方式上,如法与非法相结合;其自养,也能安隐父母眷属,更能供养沙门、梵志(即十类人中的第6类)。这种人在诸行欲人当中,是比较不错的,佛陀将之判为“最上居士”。就是说,尽管其求财方式有时候也并不那么如法,但是他能将赚来的钱,用之有道,不仅让自己和家人受益,也积极供养布施给修行人,这种人也算是很难得了。

  第三种人,算是十类行欲人中最好的。他们“如法以道求索财物”,既能够“自养安隐及父母、妻子”,也能“供养沙门、梵志”(即十类人中的第10类)。不仅如此,他们“得财物已,不染不著,不缚不缴(缴,即迷恋、纠缠不清之义),不缴已染著,见灾患,知出要而用者”。对于这种人,佛陀将之判为“诸行欲人为最第一、最大、最上、最胜、最尊,为最妙也”。从经文中,可见佛陀对此类人是给予高度赞叹的。因为这些人不仅赚钱是“取之有道”,“如理合法”,而且还广行布施;不仅如此,他们还能清楚而透彻地看穿了财富的本质,他们不贪著、不迷恋于财富;他们既看到了财富有利于人民的一面,更看到了金钱“灾患”的一面,而将出离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这类人,在十类人当中,自然是无比尊贵显赫的。佛陀在形容这类人时,更将他们比喻成经过层层提炼的“酥精”(“犹如因牛有乳,因乳有酪,因酪有生酥,因生酥有熟酥,因熟酥有酥精”)。因为“酥精者,为最第一、最大、最上、最胜、最尊,为最妙也。”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佛陀对于积极寻求出离的行欲之人,是何等地看重!

  从这部《行欲经》中,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体察到了佛陀的“财富观”。如果用简单地几句话来概括一下佛陀的“财富观”,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的来路要正,还要合理合法,合乎道德人伦;

  2、要知足,不要贪得无厌;

  3、对于自己可支配的财富,在自利(自养及安隐父母亲眷等)的基础上,要帮贫济困,多做有利于社会和人民的事情;

  4、要处处厉行节约,不可摆谱,奢侈攀比,铺张浪费;

  5、要广行布施,多供养沙门及梵志,努力为比丘们创造一个安心修习的好环境(这里要正确地领会“供养”二字的真正含义,它与单纯的“红包”有着本质的区别);

  6、对于财富,既要做到对它们“不染不著,不缚不缴”,更要见到财富所带来的“灾患”,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就是说,要把自己从“行欲人”,逐步转变成一个“无欲人”。总之,要让财富始终为我们的“出要”目标而服务,即所谓“彼得出欲慧,于行欲最上”。

  我个人认为,以上六条,就是佛陀“财富观”的集中体现。

  (界定,2009年6月23日,于南海普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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