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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清法师:菩萨四十六轻戒之四十二不行利益图众事

2017/10/28 12:04:00 阅读:   下载word文档   微信分享


  《集颂》:“依止律法摄徒众,无倒教授教诫施。

  知众匮乏应追求,衣食四缘资身具。

  以时以法作供给,嫌恨不作染违犯。

  懈怠放逸犯非染,若为方便作调伏。

  为僧制故有病疾,无力转求他代己。

  徒众共知具福力,已作教授先具闻。

  有本外道窃法等,不可调伏皆无犯。”

  此戒“行利益徒众事”前提是自己有资格作师父,堪作徒众的善知识。要依照戒律对双方的要求来摄受徒众,作为师父应该能无颠倒、无错谬对徒众施以修行的教授教诫,要知道对方缺少什么、应该补充什么,要知道对方应追求什么,并且徒众们的基本生活资具要以时节地如法供给。

  如果因“嫌恨”不行如上之事,则是“染犯”。若因“懈怠、放逸”不做,虽犯“非染”。

  若因类似以下因缘,虽不做也不为犯戒:

  1、为调伏对方的傲慢、烦恼等而方便示现;2、以僧制戒律要求不得做;3、因自己有病无力等;4、自己不便已托他人代做;5、因徒众为世人共知有影响力或自己具备福报因缘,不需要师父操心者;6、要做的讲解、教授内容,对某些徒众已经教授过了;7、本来是外道,持有邪见前来盗法的;8、顽固不化、不可调伏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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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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